续风光国有之后 网传河南某雨种田需交自然水费

6月14日,黑龙江省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气候资源属国家所有。这引起了公众争论。气候资源是否应归国家所有?气象部门介入风能太阳能的探测环节是否合理?记者采访了中国气象局、黑龙江气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专家。


        风能和太阳能是否为国有?


        气象部门认为,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而风能和太阳能属自然资源,应归国有;法律专家表示,宪法提到的七种自然资源不包括风能、太阳能,法条具有排他性,不能作扩张解释


        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的这个《条例》提出“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对此,有公众质疑,风能和太阳能到底归谁所有?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需要制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中国气象局对该《条例》的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是支持的。该负责人说,风能、太阳能资源是气候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气象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气象局组织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是职责所在。


        黑龙江省气象局有关人士表示,风能和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汪庆华提出,《宪法》第九条中提到的七种自然资源不包括风能、太阳能,法条具有排他性,不能作扩张解释。“依据宪法,七种资源中只有矿藏、水流才是专属国有,其他五种资源一定情况下可以属集体所有,更进一步,《宪法》的解释权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对宪法的条款进行扩张解释,超越职权。”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宪法里规定矿藏等自然资源归国有,但这是指易被破坏的不可再生资源,而在大众的理解中,风能太阳能这样的不太能被破坏的可再生资源与它们是有区别的,宪法中也没有明确界定,属于模糊地带,目前争议较大。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认为,风能、太阳能等属于自然资源中的气候资源,和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不同,是可再生资源,而且矿藏、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与国家领土有密切关系,风能、太阳能具有流动性,在认定其与国家领土的关系时存在困难。


        那么风能、太阳能到底归谁所有?法律上对其归属权问题是否做了明确界定?汪庆华称,目前只能认为风能、太阳能是公共领域的自然资源,并不适合界定它的所有权。


        有观点认为,一些无形的自然力(如电力、热能、光线等)在人为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风能、太阳能在开发中是受人控制的,是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的。对此,汪庆华称这并不矛盾,物权法是针对私有财产保护而制定的。它恰可以说明,谁开发风能太阳能,谁就拥有开发的收益。


        气象部门应否介入探测环节?


        气象部门称,加强管理有利于规范风能、太阳能探测方法,提高数据准确性,也便于有密级资料的控制;法律专家表示,国家对新能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有管理的必要,但气象数据是否“涉密”应由保密机关设定,不能由个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条例》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未经复核不得使用”。

         6月14日,黑龙江省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气候资源属国家所有。这引起了公众争论。气候资源是否应归国家所有?气象部门介入风能太阳能的探测环节是否合理?记者采访了中国气象局、黑龙江气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专家。


        风能和太阳能是否为国有?


        气象部门认为,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而风能和太阳能属自然资源,应归国有;法律专家表示,宪法提到的七种自然资源不包括风能、太阳能,法条具有排他性,不能作扩张解释


        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的这个《条例》提出“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对此,有公众质疑,风能和太阳能到底归谁所有?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需要制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中国气象局对该《条例》的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是支持的。该负责人说,风能、太阳能资源是气候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气象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气象局组织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是职责所在。


        黑龙江省气象局有关人士表示,风能和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汪庆华提出,《宪法》第九条中提到的七种自然资源不包括风能、太阳能,法条具有排他性,不能作扩张解释。“依据宪法,七种资源中只有矿藏、水流才是专属国有,其他五种资源一定情况下可以属集体所有,更进一步,《宪法》的解释权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对宪法的条款进行扩张解释,超越职权。”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宪法里规定矿藏等自然资源归国有,但这是指易被破坏的不可再生资源,而在大众的理解中,风能太阳能这样的不太能被破坏的可再生资源与它们是有区别的,宪法中也没有明确界定,属于模糊地带,目前争议较大。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认为,风能、太阳能等属于自然资源中的气候资源,和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不同,是可再生资源,而且矿藏、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与国家领土有密切关系,风能、太阳能具有流动性,在认定其与国家领土的关系时存在困难。


        那么风能、太阳能到底归谁所有?法律上对其归属权问题是否做了明确界定?汪庆华称,目前只能认为风能、太阳能是公共领域的自然资源,并不适合界定它的所有权。


        有观点认为,一些无形的自然力(如电力、热能、光线等)在人为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风能、太阳能在开发中是受人控制的,是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的。对此,汪庆华称这并不矛盾,物权法是针对私有财产保护而制定的。它恰可以说明,谁开发风能太阳能,谁就拥有开发的收益。


        气象部门应否介入探测环节?


        气象部门称,加强管理有利于规范风能、太阳能探测方法,提高数据准确性,也便于有密级资料的控制;法律专家表示,国家对新能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有管理的必要,但气象数据是否“涉密”应由保密机关设定,不能由个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条例》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未经复核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