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基因解析普及、再生医学兴起寿险业如何应对?

如前所述,人类的遗传基因信息的破译(解析)和iPS细胞的人工合成为基础的再生医学、医疗的发展,将引起人类历史上新产业的兴起。在这场生命科学产业起步伊始,已经将一些重大的课题展示在了人们的面前。


  1. 普及解析基因信息,寿险将遇逆向选择


  众所周知,遗传基因信息的破译将意味着,一个人从生下来时所携带的各种遗传基因信息将有可能被解析,从而有可能被自己掌握或有可能被他人掌握。也就是说,一个人的生老病死的信息将一览无余地为人们所先知先觉,从而势必将引起一场尚未被人们所熟知的新的生物工程的革命,同时,也对非生物工程的领域产生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人寿保险业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个人的遗传基因信息被破译会对人寿保险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假定如果当一个人在发现自己的遗传基因中含有在若干年以后会患有绝症的信息时,就以加入人寿保险为例,我们不妨事先做一番预测,观察一下。


  其一,倘若此信息为人寿保险公司所得知,那么,人寿保险公司将会拒绝该人加入人寿保险。因为人寿保险经营的基本理念是建筑在科学地对风险的预测和大数法则之上的。对偶然的、外来的、激烈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遭遇不可抗拒的、外来的、而且是不可预测的风险时而遭受损害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如果这种风险变为可以预测、可以先知先觉的话,那么,人寿保险公司赖以建立的基础将发生动摇,其唯一的选择是拒绝该人加入保险。因为,保险公司在对每一个加入者所具有的潜在性危险,例如,将来可能发生车祸、可能患有疾病、可能遭遇自然灾害等等进行分析时,将排除某种风险或者有条件的接受某种风险,例如,对正患有绝症者则拒绝,对以前曾经患有非绝症者则以增加保费的方法来解决。这就是所谓的“危险选择”的原理。那么,如果人寿保险公司通过目前的体检的方法,要求每一个希望加入保险的人都必须检查遗传基因的话,而企图掌握被保险人的遗传基因信息来进行“危险选择”的话,那么,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就面目全非,必须改写。因为这样的话,就会使人寿保险公司永远处于只赢不亏的境地。显失公平,有违于商业经营的竞争原则。


  其二,如果上述假定的遗传基因信息被保险人事先得知,而人寿保险公司不知的情况下,那么,被保险人有没有向人寿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告知义务的定义本身就是要求投保人将以前存在或现在存在的事实向人寿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以便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危险选择”。如果将尚未发生的事情也列入告之范围的话,那么假定投保人故意隐瞒投保之后,被保险公司有所察觉的情况下,而认定为违反告知义务而宣布保险合同无效的话,那么,也将陷入上述的困境之中,有违于现代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


  其三,事实上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有利必有弊。在遗传基因信息的破译方面,老天并没有只眷顾人寿保险公司一方,它是公平的,在对人寿保险公司有利的同时,也有对其不利的一面。如果每一个人都能掌握自己的遗传基因信息的话,那么,会出现遗传基因信息完全没有任何问题的人,不愿意加入保险,而想加入保险的人都是遗传基因信息中有问题的人,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审核体检,选择风险率相同的人加入同类风险的保险为“正向选择”)。那么,人寿保险公司将面临的不是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了,而是将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挑战的局面。其结果是不言自明的,那就是保险公司的经营将陷入巨大的危机之中。


  同样如此,以iPS细胞为发端的再生医学、医疗的出现,同样会使人寿保险公司陷于两难境地。人体器官若有问题,可以通过再生医疗来康复,而人的寿命将随着科技进步而延长,那么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的经营基础(以自然死亡率为大数法则的计算风险率)将大受影响,传统的人寿保险经营方式将受到挑战,如何维持人寿保险的经营,将会成为经营难题,恐怕需要重新定位人寿保险的经营基础后再来破解此难题。


  2. 西方国家修订法律,适应潮流满足新需


  为此,少数西方先进国家已经开始重视这个问题。法国、奥地利开始着手制定生命伦理特别法,比利时和丹麦已经修改保险法禁止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危险选择”时利用遗传基因信息。英国是保险业界的自主规定,在进行严格的审查以后,允许保险公司利用该遗传基因信息。但是对购买住房而作为担保的人寿保险则不能采用上述信息。荷兰制定了关于医学审查的特别法,对保险金额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人寿保险,禁止向投保人要求提供遗传基因信息。美国的各个州在加入医疗保险时,也禁止对遗传基因信息的不同持有者采取不平等的措施。


  如果现在要对欧美各国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进行评论的话,还为时过早,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那些措施不免带有顾此失彼的痕迹。套用国内媒体十分流行的话来说的话,那就是,遗传基因信息的破译是两刃的达摩之剑,即对人类的进步带来不可估量的作用,引起一场新的技术革命,也同时给人们带来了新的烦恼,将给人寿保险业带来十分巨大的冲击。如果同比利时和丹麦那样禁止在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危险选择”时利用遗传基因信息的话,从法律的角度单方面保护个人的“尚未出现事实的知情权”或者也可以称之为“隐私权”的话,那么,人寿保险业将面临是巨大的道德风险的挑战,如果不对人寿保险业做彻底的改革的话,那么离整个人寿保险业的全面崩溃将为期不远。


  但是,新的产业出现,毕竟会产生新的需求,人寿保险业也同样如此。无论人类遗传基因信息的破译还是以iPS细胞为发端的再生医学、医疗的产业兴起,对人寿保险而言,都有其发生风险的可能性。确保各种解析、再生医疗正确实施,避免意外风险的出现,以及各种个人遗传基因信息的合理合法利用,防止滥用,被盗用和泄露等也将成为新产业化之后,需要保险业设计新的产品来应对此种等需求。


  3. 国内各界反响尚微,尽早研究规范行为


  目前,此事尚未在国内的保险实务界和理论界引起反响,但是如果同欧美各国那样,尚未对遗传基因信息的利用普及以后可能会带来怎样的作用和副作用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和论证之前,匆匆忙忙制定一些措施的话,就很可能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不如在充分的分析研究和广泛听取有识人士的见解,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以立法的形式制定有关生命伦理的法规,来规范使用遗传基因信息的行为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呼吁国内立法机构及科研机构应有所动作,尽早实现科学立法,以造福人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