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具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内镜设备和医疗器械。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4)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2.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