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幸福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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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幸福了谁?
非精神障碍者被强制送诊的几率减少并不代表精神卫生法的最大功效,当“被精神病患者”没有被保护的正常途径时,却需要本来应该是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法规来规避这样一种可能性,我们不禁要问,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幸福该由谁来主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而业界对此评价最高的莫过于,这部历经27年终获通过的精神卫生法或将有效终结“被精神病”事件的不幸发生。

  对于一部本应针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和精神科医生权力边界界定的法律,居然被认为最大的功用是终结“被精神病”事件,实在让人有点哭笑不得。

  事实上,尽管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被认为有效解决了“被精神病”现象。但实际上,“被精神病”以及相关的“非自愿治疗”并不是医学界当初起草这部法律的核心关照。

  从保障精神病人权利的国际潮流来看,缘于抗精神病药物的成功使用,专门机构对于治疗精神分裂患者或其他严重精神疾病患者之作用已经拓展至非医疗领域。对于如何管理“三无”精神病人,如何保护病人的隐私、知情权,以及最近争论最多的非自愿医疗问题,更有专家组在全国做了几十个课题。然而精神卫生法甫一出台,却让人不得不将关注焦点锁定“被精神病”现象,而使“非自愿住院治疗”成为了这部法律的巨大争议点。这里面其实更多的疑问是在:谁才有权判定精神病?对于精神病鉴定的标准和程序如何把握?谁来决定患者是否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如何使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和社会秩序得到平衡?这些问题都需要有更进一步的探究。

  特别是在“自愿原则”上,如何体现自愿?什么情况下才能由监护人替患者决定?医生能否给具专业的就医决定意见?目前在精神卫生法上仍属于模糊状态。

  从现实层面看,如果让精神障碍者自愿就医的可能性是非常少的,这是由于精神障碍患者一旦发病,社会功能已经有所损失,对于是否“自愿”的界定变得仁者见人,智者见智,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

  另一方面,对于强调医疗机构救治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非专业机构心理治疗机制的存在感,更割裂了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其实是与目前的国际流行惯例反道而行,使得由此带来的精神障碍患者无家可归等社会性问题又浮出水面。

  尽管从1955年以来,美国即为阻止将精神分裂症患者送到专门的机构治疗做了许多努力。但到2003年,美国仍有20多万精神分裂症患者或其他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因为社会对非专门机构化治疗政策的误解而无家可归。而根据卫生部的流行病学统计,中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高达1亿多人。其中,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躁郁症等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就有1600万人。如果以“自愿原则”来设定救治门槛,可能在没有监护人送医判断是否“自愿”的情况下,大部分精神障碍患者都有流散社会的可能性。

  当然,目前在发达国家,在这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人们已经越来越关注如何加强患者所在的社区,以及朋友和家人所给予的社会支持。

  这种趋势也将使患者在离开良好的医院环境后,于充满未知和不稳定的社会里解决更多的复杂问题提供了支持。但事实是,截至目前,仅有一小部分无家可归的患者得到了帮助。

  因此,非精神障碍者被强制送诊的几率减少并不代表精神卫生法的最大功效,当“被精神病患者”没有被保护的正常途径时,却需要本来应该是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法规来规避这样一种可能性,我们不禁要问,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幸福该由谁来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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