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牛郎门”的中石化女处长,清白该谁证明?

日前,中石化一位女处长因被曝接受安捷伦公司非洲“牛郎”色诱使该公司中标。据报道,身陷舆论漩涡之中的女处长以该内容系故意捏造为由,向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另据报道,该处长以曝光内容,给其“个人和家庭造成了巨大压力和恶劣影响,对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对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由,将始作俑者和首发网站告上了法庭。

身陷“牛郎门”的女处长敢于为自己维权,值得肯定。即便是违法犯罪人员,都享包括人格尊严在内合法权益,不允许任何人和单位侵犯,那怕,其目的在在正当,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警察为破案而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侵犯嫌疑人的身体权。

但是,包括这位女处长在内的中石化官员,因管理经营着属于国家所有或国家控股的财产,因此,其使用权力时,如果没有受到有效监督,将有可能因滥用权力或不作为,使属于国家所有或国家控股的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其理当接受包括公众在内的监督。

因此,即使其起诉恶意诽谤,即使其声称“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向社会公开进行了招标,并公示了中标结果,公示后没有接到任何质疑。”并不意味着就能自证清白,也并不意味着因起诉恶意诽谤公众就对其失去了监督权。因为,与于报料人的指控一样,无疑自话自说,也是不应该予以完全采信的,因此,也不能据此相信女处长在所指控的项目中不存在暗箱操作,也不能排除女处长在其它项目不存在暗箱操作,除非有其证据证明,但是,现在除了其自话自说的证明外,现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事实上,因防范制度的缺陷,权力制衡机制的缺乏,公众知情权的欠缺,往往使权力监督缺位,甚至形同虚设。这也是为什么招投标成为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的原因之一,大型央企尤盛。

既然无法排除其在项目中不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那么,有必要追问本案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分析如下。

要回答上述问题,从逻辑上讲,就要搞清为什么有人要诽谤她?据她称,有可能是供应商之间出于打压竞争对手而采取的拙劣手段。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按此里,供应商之间打压竞争时,完全没有必要牵涉到这位处长。因为,要知道手握供应商所需的“生杀大权”,供应商完全没有必要得罪她。除非:爆料的“供应商”与她之间有“仇”;这家供应商脑子出了毛病,乱咬人;供应商为了报复她;供应商认为他没有中标,是因为她与竞争者串通所致等等。

那么爆料本身所涉及的招标交易是否存在,才是真正需要澄清的事实。“牛郎门”中指责,“中石化和安捷伦公司在投资180亿元的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再行暗箱操作,以提供“牛郎”服务为代价,换取安捷伦非法降价30万美元低价中标。接着又相互配合威逼利诱武汉乙烯的用户用80万美元的软件换成成本不足10万美元的软件。”

而上述原因之一“供应商认为他没有中标,是因为她与竞争者串通所致”就是暗箱操作的一种,既然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那么,除了纪委应当通过调查证明是否清白外,自己处于尽快从漩涡解除出来,也该出示自己清白的证据?那么,她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呢?答案是肯定。比如,在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证明下,公示自己财产,证明自己的财产是合法所得。

既然自己有能力自证清白,那么,如果不自证清白,那么,公众有理由进行如下推测:要么担心公示了财产,因合法财产超过了公众预期,引起公众对“鼓励部分人先富起来,带领他人共同富裕”执政承诺的质疑;要么是确有非法所得。

既然有非法所得的可能,就不排除其在本案暗箱操作的可能。如果从这一点出发,也能理解报料人为什么要用“牛郎”?因为,不排除报料人举报无果的可能,为此,只有借助网络了,但是其担心此事不会被网友关注,于是,想出了让“牛郎”助阵。因此,中石化官方微博回应称,该传闻是张冠李戴、混淆视听。那么中石化如果虑及“家丑不可外扬”,女处长一起诉,此事就完全成了个人间的侵权案件,那么,事关社会公正的涉嫌腐败腐败线索就可能被掩盖起来。因此,中石化应当继续对本案调查。

另外,暗箱操作在法律上叫串通招投标。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而如果报料人指控的“中石化和安捷伦公司在投资180亿元的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再行暗箱操作,以提供“牛郎”服务为代价,换取安捷伦非法降价30万美元低价中标。接着又相互配合威逼利诱武汉乙烯的用户用80万美元的软件换成成本不足10万美元的软件。”除了‘牛郎“部分外属实的话,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其涉嫌串通招投标罪。

既然其有可能涉嫌串通招投标罪,那么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就应当对其立案侦查。

综上,如果发现网上曝光,给公众一个真相与说法,不能靠女处长个人打维权官司。不仅上级纪监部门应积极主动,介入调查;司法机关也应当以此为线索,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根据事件进展适时作出公开回应,认定举报是否属实。唯有此,才能让公众信服。

最后,本案更应该思考的是,常言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为何这种负面新闻总会找上大型垄断性国企的门呢?为何关于中石化、中石油各种“门”的新闻特别多?前有安装天价吊灯,后有消费天价酒,再后来是斥巨资为职工购房,近来更是有处长携带女下属出游等等涉及色情内容的新闻。大型垄断国企身上频发的各种“门”,正是这些共和国长子们财务制度、红利上缴不够透明公开的影射。如果不能彻底理顺眼下国企身上存在的种种财务弊病,继续让国企财务运营成为权力真空,那么关了这扇门,恐怕还将打开另一扇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