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矿山执法动态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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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矿山执法动态巡查
乌鲁木齐报 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日前召开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乔吉甫关于开展2011年天山环保行活动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新疆在实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些主要问题:地质勘查程度相对滞后,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矿业秩序混乱的现象,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较为薄弱,矿山地质环境管理还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部分地区砂铁开采问题仍然存在。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建议,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和矿业环境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矿山企业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废渣、废水、废气对环境的破坏、污染,以及因采矿破坏地质地貌景观、诱发地质灾害等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坚决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矿山。环境监理要落实到每个矿山采选项目中,以从源头上减少矿山勘探、开采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对闭坑后的矿井、矿坑,要限期完成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针对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监管薄弱这一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建议,要依法加强对各类矿区规划和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一是遵循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编制整体规划,未经规划的资源不允许开发。依据各地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统筹解决新建项目在规划布局、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要抓紧开展自治区“十二五”能源、电力、煤炭、煤化工、疆煤东运基地等15个重点规划的环评工作。二是对因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给当地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矿山企业,要补办环评手续,未通过环评的项目要坚决关停。三是加强环评的全过程监管,扭转重审批轻管理、重事前评价轻事后评估的局面。鉴于矿山项目服务期较长,建设前的环评及竣工环保验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生态恢复难以全面预测,必须对开发中的矿山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验证矿山建设后的环境影响及环境质量变化程度,并根据后评价的意见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目前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在矿山采选项目中执行的较少,应加强这项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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