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到底怎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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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到底怎么征收?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近日共同发布《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规范了水资源费标准分类,支持合理取水,但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


  规范标准,分类收费


  目前,我国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的问题,《通知》对此进行了规范。不仅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以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情况,进行细化分类。


  针对我国收费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的情况,《通知》指出,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要求要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


  同时,综合地区特点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于我国存在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的问题,《通知》提出,要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目标。各地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五年规划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划调整目标。


  超额用水要惩罚性收费


  《通知》支持合理用水和水资源回收利用,但对超额用水采取惩罚性收费政策。


  比如,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合理取用水,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对超过限额部分尚未征收水资源费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农民承受能力弱的地区,要妥善把握开征水资源费的时机;对超过限额部分已经征收水资源费的地区,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农业用水价格水平、农业水费收取情况、农民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等因素从低制定征收标准。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当地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政策执行。


  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依法征收水资源费,但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从低征收。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同时,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其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具体比例和加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水利部门制定。由政府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经营者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不计入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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