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颗粒物基准研究亟待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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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颗粒物基准研究亟待加快
  环境基准值是指环境介质中污染物等对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不产生不良或有害效应的最大限值,是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依据。开展环境空气颗粒物质量基准研究,可为降低颗粒物对健康和生态的影响提供指导,对国家环境空气颗粒物质量管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完善和修订、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基准与标准的区别和联系


  环境质量基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是有密切联系的两种不同的概念,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在于:


  环境质量标准是把环境质量基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用污染物浓度或容许量来表征,环境质量标准值应该等于或小于相应的环境质量基准值。但是,许多国家由于社会、经济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很难达到这个要求,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实际上很多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值往往高于环境基准值。


  环境基准值是通过污染物同特定对象之间的暴露——剂量和剂量——反应关系确定的,具有纯自然科学范畴属性。环境基准值的确定不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不需要通过立法来认定,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环境标准是以环境基准为依据,并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对环境标准可达性的影响,经过综合分析制定的。环境标准通过立法认定并经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国家管理机关颁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环境标准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是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国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颗粒物指标的演变


  欧盟和美国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和修订。而进行这些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环境基准文件。因此,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不断地开展和汇集大量关于环境基准研究的最新成果,对环境基准文件不断进行更新,为环境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供了科学依据。


  国外基准研究是在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被重视和开展的,之后极大地促进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87年首次出版了《欧洲空气质量准则》,并根据国际上大量健康效应研究结果,分别于1997和2005年进行了两次更新,向全球发布了《WHO空气质量准则—2005全球更新版》。对世界各国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美国自1971年颁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40多年来对标准进行过10余次修订。其中针对颗粒物指标先后进行过3次重大修订,标准指标经历了从TSP到PM10再到PM2.5的过程,浓度限值也逐步收紧。这些修订是基于各阶段颗粒物基准研究的新成果而完成的。美国并未给出颗粒物的环境基准阈值。


  我国关于空气颗粒物的环境质量标准最早可以追溯到1962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这一标准首次对居住区大气中包括飘尘在内的12种有害物质规定了最高容许浓度。1979年我国对标准进行了修订。1982年我国正式出台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总悬浮颗粒物(TSP)和飘尘在内的6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1996年我国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更名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11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2000年取消氮氧化物指标,改为10种污染物)。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更高要求,我国于2012年2月29日发布了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新标准中,除了调整、加严粗颗粒物(TSP和PM10)的浓度限值以外,还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的浓度限值。


  我国每一次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都力求与国际标准接轨,但目前我国自己的、系统严谨的环境空气质量基准研究成果支撑仍显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开展颗粒物环境质量基准研究工作的各项条件已经具备。开展环境基准研究不仅是我国环境保护战略性目标,也是当务之急。


  我国空气颗粒物环境基准研究框架体系


  目前,研究人员在深入研究总结我国颗粒物污染特征、水平及健康效应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我国空气污染和人群特征的空气颗粒物环境基准研究思路和体系框架,命名为“2-4-4框架”。其中“2”指空气颗粒物人体健康基准和环境效应基准的研究框架;“4-4”指每一研究框架各包括4部分研究内容。每部分研究内容有相对应的方法学集成和服务方向。其中,人体健康基准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空气颗粒物污染特征及来源解析、颗粒物个体暴露、颗粒物到达不同目标组织的剂量、空气颗粒物健康效应4部分。环境效应基准研究内容主要包括颗粒物对生态系统、能见度、材料及气候变化的影响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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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上三竿 (2013-2-17 14:54:36)

     在汲取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动我国环境空气颗粒物基准研究。

      一是完善并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要求,需要适当调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相关内容,突出基准研究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同时,要进一步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从源头控制空气颗粒物污染,促进能源的节约使用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建议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明确颗粒物基准定位,分区开展研究。我国地域辽阔,地理条件复杂,不同地区的经济结构、人口密度、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空气颗粒物污染程度和特征也不一样,所造成的健康效应和环境效应也不一样。因此,建议在我国分区开展空气颗粒物环境基准研究工作。分区进行基准研究工作可以针对不同需求开展,按照地理行政区,划分为华东、华南、华中、华北、东北、西北、西南和港澳台8个分区。按常住人口规模将城市分为巨大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5个类型。还可以按颗粒物年均浓度水平分为高污染地区、中污染地区、低污染地区和达标地区4个梯度,同时兼顾农村地区,从而提高我国空气颗粒物基准研究工作的有序性和目的性。


      三是尽快发布空气颗粒物基准文件。建议设立以颗粒物基准研究为主题的重大科技专项,制定研究计划、确定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设立课题指南,推动开展基准研究。环境保护部牵头成立空气颗粒物基准文件编制组,组织专家编制大纲,确定编制分工和实施进度。充分调动国内环保、卫生、气象等各方面力量组织编写我国第一部空气颗粒物基准文件,以对我国颗粒物基准研究进行有效的指导,充分发挥基准研究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建议收集、汇总国内外颗粒物基准相关研究数据和资料,构架基于环境空气颗粒物基准的数据库,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


      四是加强颗粒物污染监测能力建设。颗粒物基准研究工作是涉及不同地域、不同环境的大范围系统研究。目前我国颗粒物监测系统特别是PM2.5监测网点和设备尚不完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提出了“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的需求,因此建议统筹城乡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基层环境监测体系建设,重视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增加市、县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量,完善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加快空气颗粒物环境背景站监测结果的应用,明确各地颗粒物的背景浓度。建立覆盖我国全部区域类型的空气颗粒物污染监测平台,从而为进行我国空气颗粒物基准研究工作奠定硬件基础和充分的数据支持。


      五是构建环境基准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估技术及管理平台。PM2.5污染防控思路为一次控制总量,二次加强协同,城市重点考核,区域联防联控,减排循序渐进,防控标本兼治。作为颗粒物基准应用的延伸,建议构建环境基准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估技术及管理平台,对污染防治、质量改善、健康和环境收益进行货币化度量,以期更好地实现环境基准研究为管理服务的目的。评估技术包括:如何为降低颗粒物对健康和生态的影响提供指导的技术和内容,健康收益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的货币化方法。对国家环境空气颗粒物质量管理方向包括:如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完善和修订,如何建立数据库、知识库和资料库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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