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环保督政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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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环保督政的几点建议
(一)提升环保督查能力


  督查中心的督查能力是开展环保督政的基础,发现不了问题或者对问题拿不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就无从督政或者会影响督政的效果。提升督查能力,首先要配备与督查工作相适应的督查队伍,督查人员要有一定的督查工作经验,同时需要有环境、法律、信息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其次要开展督查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快速检查分析设备,同时提升环境信息化水平,及时监控重点源排放数据、环境质量数据等。另外,还要加强对督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督查业务水平。


  (二)理顺环保督政机制


  有效的督政机制是督政能否正常启动以及能否取得预想效果的保证。建立有效的督政机制,首先要规范环保督政的内容、程序及要求;其次要进一步明确环保督查与环境管理的关系,理顺督查中心与各业务处室的责权关系;最后还要明确督查中心开展环保督政的职责、权力,就督查中心约谈地方政府领导、通报环境问题、启动挂牌督办等措施提出具体推动的时机和要求。总之,理顺督政机制需要出台一系列文件规范督政行为,明确督查机构具体权限,使督政工作更加有序、有效。


  (三)把握环保督政策略


  相对正常的检查监管而言,督政对地方政府的工作推动更加有力,当然措辞会比较严厉,因此需要把握一些策略:一是约谈内容上阐述的问题务必抓住要点、切中要害,提出的要求地方完全可以落实;二是对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可以提及,但不宜笔墨太重,具体的细节或者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可以另外沟通协调;三是对督政要求整改的问题务必回头看,对整改到位的要表扬,对整改不力的还要跟踪督查,切实维护督政的权威。


  督查中心是个新生事物,职能作用还需要不断探索、尝试。通过督政,既能有效推动地方政府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又能不断提高督查中心的权威。开展环保督政,仍需不断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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