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搞好关系弄虚作假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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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好关系弄虚作假贪污
 某国企生产线技改,需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国企决定将环评工作交给某市环科院完成。签订合同时,环科院环评业务经办人甲某(党员)为了和国企负责环保工作的负责人乙某(党员)搞好关系,便于下次承揽环评业务,向乙某提出,除5万元实际环评费外,在合同中增加1万元,名义上用于技改项目环保治理技术的调研及专家咨询,实际上由负责人拿私人发票来报销,负责人同意。


  点评


  本案中,合同中增加的1万元看似到了环科院,实质仍属于某国有企业。只不过是乙某和甲某共同向某国有企业骗取的国有财产,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贪污违纪行为的构成。甲某弄虚作假的行为实质上是帮助乙某贪污,是共同违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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