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污染了华北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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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了华北地下水?
中国环境报综合报道 近日,环境保护部通报华北6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检查涉水排污企业约2.6万家,共发现558件环保违法行为。


  华北平原是我国的重要经济区,人口近1.3亿,地下水是其主要供水水源。在工业和生活污染物排放及农业施用化肥农药的影响下,地下水已遭受一定程度污染。污染到底有多严重?又该采用怎样的治理措施?


  7万元罚款能有何用?


  违法成本太低,皮鞭轻轻落下,企业可以躲猫猫;能否公布违法企业详细信息?


  5月9日,环境保护部通报华北6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其中天津5家、河北6家、山西1家、山东14家、河南29家。消息一出,很多人通过微博发言,希望各地能够公布违法企业的详细情况、污染物毒性等信息,但截至目前,仅有河北、河南和山东公布了涉及违法问题的企业名单及处罚情况,天津和山西的污染企业仍在“躲猫猫”。


  仔细查看已经公布的违法企业名单,涉及企业包括化工厂、电镀厂、造纸厂、印染厂等,而在河南省29家违法企业中,有13家是位于河洛镇石板沟村的养殖场,其违法行为是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排放污水。根据这3省环保厅公布的情况,已经对违法企业采取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整治、行政处罚等措施。


  在肯定此次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行动的同时,各大媒体及公众普遍认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太轻了。此次检查中,对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余元,但平均每家企业的罚款不足7万元。皮鞭高高举起又轻轻落下,这样“挠痒痒”式的惩罚真能产生震慑作用吗?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微博直言,违法成本太低,若在国外,违法企业不仅要面临法院可能判处的巨额损害赔偿,同时还必须承担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复的高昂成本。


  央视评论指出,“严格落实”、“严厉查处”等字眼之下,7万元实在算不上严。尴尬的现实是,所有处罚均依法进行,相关法律的处罚最高限额是50万元。评论指出,严还是不严,不能依据公众的情绪反应、道德判断,而要由执法者做出科学判断、法律判断。政府部门仍然习惯于只向公众通报处罚结果,还不习惯主动通报判断违法行为的具体依据以及做出处罚的法律考量。


  凤凰周刊记者部主任邓飞认为,要根本治理污染需双管齐下,一是要加大经济刑事责任追究,让企业不敢排污;二是要帮助企业处理污水,让企业不排污。


  污染到底有多重?


  华北平原浅层地下水污染严重,44%受污染,可直接饮用的浅层地下水仅占22.2%


  “初步调查表明,华北平原局部地区地下水存在重金属超标现象,主要污染指标为汞、铬、镉、铅等,主要分布在天津市和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以及山东省德州等城市周边及工矿企业周围;局部地区地下水有机物污染较严重,主要污染指标为苯、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等,主要分布在北京市南部郊区,河北省石家庄、邢台、邯郸城市周边,山东省济南地区——德州东部,河南省豫北平原等地区。”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对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状况做出了这样的描述。


  2006年开始,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环境地质环境研究所历时5年完成了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项目《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结果显示,华北平原浅层地下水综合质量整体较差,且污染较为严重,未受污染的地下水仅占采样点的55.87%,遭受不同程度污染的地下水高达44.13%;深层地下水综合质量略好于浅层地下水,污染较轻、未受污染的深层地下水达87.14%。


  根据此次地下水质量调查,华北平原浅层地下水综合质量整体较差,几乎无Ⅰ类地下水,仅在大清河冲洪积扇零星存在,直接可以饮用的Ⅰ~Ⅲ类地下水仅占22.2%,经适当处理可以饮用的Ⅳ类地下水占21.25%,需经专门处理后才可利用的Ⅴ类地下水占56.55%。


  深层地下水综合质量分布基本与浅层地下水类似,但综合质量略好于浅层地下水。其中,直接可以饮用的Ⅰ~Ⅲ类地下水占26.45%,经适当处理可以饮用的Ⅳ类地下水占23.13%,需经专门处理后才可利用的Ⅴ类地下水占50.42%。氟化物、碘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等原生指标是地下水质量差的重要原因。


  面对这份沉重的调查报告,地下水污染究竟该如何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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