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需注明能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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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需注明能耗指标
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既有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进一步推动民用建筑节能,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同时,还要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条例》要求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条例》规定,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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