氮氧化物控制标准怎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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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控制标准怎样制定?
NOx控制是空气质量管理的核心问题
  空气质量标准没有作为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来进行管理和实施,仅仅选择了二氧化硫(S O2)、二氧化氮(N O2)和可吸入颗粒物(P M10)3项指标。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支撑体系尚不完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健全、标准实施后达标率和效果还存在一些欠缺。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中最重要的是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者是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后者是各种环境污染物排放活动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所长武雪芳认为,我国环境基准体系尚未完善。这是因为我国在环境基准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且没有形成统一的研究方法和数据库,这使得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有的研究成果,不能充分地反映我国特有环境生态特征,因此现有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以环境质量达标为核心的国家环境管理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
  对于空气质量标准来说,它主要依据污染物的人体健康效应和生态效应等来进行综合考量,而NOx控制是空气质量管理的核心问题。我国目前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NO2二级标准(2000年修改)的浓度限值比修订之前提高了100%,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对此,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张远航认为这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空气质量标准体系及指标体系仍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他认为,目前空气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将空气质量标准作为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来进行管理和实施,仅仅选择了其中3项指标,即SO2、NO2和PM10,而臭氧标准上世纪80年代就已出台,但是20多年来没有得到真正实施。同时,在污染控制中也没有考虑污染物的综合环境效应,而主要采取了单项指标的达标管理。这一点在NOx控制中反映特别突出,目前NO2达标率较高,各地缺乏对NOx控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NOx污染控制并不能仅仅考虑NO2的达标问题,更重要的是考虑NOx的综合环境效应及导致的相关环境问题。欧美国家NO2早已满足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其控制NOx的动力主要是针对光化学烟雾、酸雨、大气细粒子和能见度等问题的解决。
  对于排放标准来说,它面临的问题是,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支撑体系尚不完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健全,标准实施后达标率和效果还存在一些欠缺。
  对此,武雪芳建议,应针对标准实施后出现的污染源(新源)和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源(现有源)的特点,分别提出排放控制要求。对新源,应根据国际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设定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对现有源应根据较先进技术设定排放控制要求,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要达到或接近新污染源的控制要求。同时,他还补充道,要制定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环境准入和退出条件,促进产业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空间布局、淘汰落后产能,成为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技术指南。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钟流举举例说明,现行的标准是以NO2作为指标,但是NO2是由一氧化氮(NO)转变而来,而如果要评价一个城市NO2是否达标,这就涉及到监测站的空间分布和评价站点的选择。目前中国城市市区的NOx中NO2的比例大约占30%~50%(以一次源排放的NO为主),郊区普遍高于50%~70%甚至达到80%。一些专家提出,如果以NO2为衡量NOx标准,监测站应该远离污染源。
  从总体上来说,考虑到NOx的综合环境效应,张远航认为,国家应该实施多污染物的综合控制战略,并且制定分阶段的NOx、VOCs、PM10及SO2控制目标。同时要对单一控制NOx在初期可能造成的空气质量短时间内恶化(臭氧浓度升高)的情况有准备。他强调,简单延续目前SO2总量控制的方法并进行NOx单一指标的管理对NOx控制可能是不适用的。对此,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也非常认同。他认为,不应该因噎废食,不能因为短期内的某项指标上升而放弃对多污染物的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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