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上问题,对于强化环境执法,做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目前,全国人大相关部门正在修订《环境保护法》,希望能够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权利,赋予环境执法机构更加强有力的处罚权。同时,制定环境行政法规,提高环境处罚罚则,形成一旦环境违法,就伤筋动骨的力度,保证环境执法具有较高的操作性,提升环境执法的权威性。

  第二,理顺执法工作机制。合理划分事权,理顺环境执法监督组织管理体系,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相对独立的执法空间。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总体要求,明确国家主要行使宏观执法监督权、省级兼顾宏观与微观、基层机构行使微观的环境执法监督权层级划分,逐步形成完整有序的国家监察体系。

  第三,创新环境执法手段。一要增强部门间协作。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拓宽与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克服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二要将环境融入经济发展的大局中,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加强环保宣贯,强化事前监管。

  第四,提升环境监察能力。一是通过开展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编制、配置必要工作设备,从硬件角度提升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二是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仍然延续着成立之初的正处级单位级别,在工作任务逐年递增、执行力量相对薄弱的新形势下,易造成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权威不足等问题的产生。应适时提升环境监察机构职级,有利于增强执法独立性,强化执法监管能力。

  三是促进地方政府重视架筑合理的环保人才结构,特别是注重扩充基层执法力量,逐步健全基层环境执法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