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近日出台

为规范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市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近日,襄阳市出台《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令第29号)。该《办法》共计十九条,包括适用范围、计征方式、征收计划、考核管理、处罚措施、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内容。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等临时抽排城市地下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的,按照规定纳入计征范围。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实际征收总额4%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用于代征单位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发生的有关费用。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市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据该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介绍,2010年以来,该市污水处理费每年都欠收,污水处理费每年缺口较大,严重影响了该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生产经营,制约了污水处理工作的顺利发展。据测算,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该市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每年可增收2000万元左右,将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污水处理费缺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