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发布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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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发布要及时
在今天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莹作了关于《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草案)》就控制大雾、霾气象灾害、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及加强气象灾害的预警能力等作了详细规范。

  按照《条例(草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车站、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做好交通疏导、调度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空气污染源的监管,做好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

  针对目前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和监测设施建设相对薄弱的现状,《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做好农村和边远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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