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22个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局:
  2012年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为加快推进我省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环发[2012]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开展环境空气污染因子监测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29号)精神,现将我省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新标准调整了污染物指标及监测规范,增设了PM2.5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和二氧化氮浓度限值,提高了对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规定。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新标准的重要意义,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学习新标准以及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对新标准实施后空气质量达标率下降要有充分的监测准备和应对措施,通过新标准的提标倒逼进一步采取措施改善大气质量。

  二、突出重点,分期实施

  分期实施新标准的时间要求如下:

  2012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及县级市。

  2013年5月底前,全省实施新标准。

  鼓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之前实施新标准。

  三、强化措施,确保达标

  (一)制定空气质量达标专项规划,开展PM2.5源解析工作

  11个设区市要组织开展城市PM2.5源解析工作,要明确PM2.5排放清单,对主要PM2.5来源要制定控制对策,防控措施要落到具体项目上,并明确实施期限以及责任人。

  2011年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国家二级标准的平鲁、定襄、文水、中阳、交口5个县(区)必须编制达标规划。规划目标旨在解决目前造成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突出污染因子。规划基准年为2011年,规划实施年限为2012-2014年。

  鼓励其余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二)全面加强防控

  根据各地节能减排目标,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过快增长及产品出口。控制燃煤污染,坚决淘汰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企业,对燃煤锅炉进行清洁能源改造。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淘汰老旧机动车,不断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等场所的管理,对渣土运输车密闭运输管理和道路遗撒进行常态化监管,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三)深入开展大气联防联控

  大气污染物具有远距离输送和转化等特点,易形成跨市、县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需要多城市联手,开展协同控制。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地理位置、气象条件、污染物转化和迁移特点,联合周边县市,建立和完善城市群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协同控制作用。

  (四)建立健全预报体系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环境空气监测结果日报和实时报工作,引导当地居民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预警应急预案,构建城市预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