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环境污染责任险将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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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环境污染责任险将向全国推广
谁为频繁发生的环境事故买单?

现实中因为肇事者赔付能力不足,往往最终是由地方政府买单;部分地区由于政府财力不足,甚至只能由受害者自己承担损害结果。

“我们希望通过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这一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11月15日召开的中国绿色政策高层研讨会上,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说。

因为市场有效需求、技术力量以及制度支撑存在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总是“雷声大、雨点小”。

会下,杨向本报记者表示,十二五期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从试点省市向全国范围推广。

环保部将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与强制性。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燕娥透露,《环境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技术条款已经制定完毕,有望在今年年内出台。

企业和保险公司大多观望

“步履维艰。”杨朝飞用四个字形容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进情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这意味着必须有足够规模的参保企业才能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分担的目的。

然而,记者从与会的江苏、重庆、湖南各省环保负责人处获悉,目前各试点省市都面临企业参保意愿薄弱的难题。

江苏省环保厅宣教处副处长贺震告诉记者,财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大企业,认为企业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自身也有能力应对,不愿投保;一些抗风险能力差的企业社会责任感差,企业支付能力弱,也不愿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此外,保险赔付率过低、保险责任范围过窄、费率过高、保险免责条款复杂、风险评估成本较高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参保积极性。

相比企业,保险公司对于这一新兴业务心态更为微妙,一方面希望占领市场,另一方面则担心参保企业少则风险过大,此外还有“心有余而技术不足”的问题。

大部分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缺乏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环保部门和社会还未建立起相应的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评估机构,或者刚刚开始建立尚未形成工作能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中竺坦言,当前保险公司对于企业风险评估、标的定价、事故定损等专业环节缺乏技术力量。

行政强推寻求法律依据

湖南环保厅副厅长谢立表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很大程度上必须要靠政府强力推动”。

然而,让政府尴尬的是这一系列行政强推的背后并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国家层面的环境责任险的依据只有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目前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

谢立表示,为减小工作开展阻力,湖南省政府曾考虑将强制保险的内容加入其中,并进行了多次讨论,但由于缺乏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不得不放弃。

无锡市环保局副局长崔凤山建议在《保险法》中规定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或在修改《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时,明确规定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必须强制参加责任保险。

记者获悉,现阶段,相比全部强制参险,更可能采取的是通过立法逐步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环境责任险制度。

其实施思路是,首先选择在部分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大的重点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印染、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和有毒危险废弃物处理等行业。

在城市建设、公用事业和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给予积极引导,促使企业自愿投保。

贺震建议,配合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制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施细则,明确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从而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

杨朝飞表示环保部将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与强制性,目前正在修订中的《大气污染法》中有望加入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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