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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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举证的顺序时,免除了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首先进行举证的责任,而确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因诉讼是因原告的起诉而发生,事实上的主张是有原告首先提出的,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有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先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并说明了这些证据具有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明力的时侯,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时,才由被告对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一种例外。举证责任的倒置适用于特殊侵权案件。因被害人对由加害人控制的危险领域里发生的侵权事件难于知晓,也难以举证证明;其二,对于该危险领域来说,加害人更容易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也更容易提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其三,让加害人对自己控制的危险领域里发生的侵权事件承担证明责任,可以大大预防损害事件的发生。如一典型的“香蕉皮”案,一位女顾客在某百货公司的纺织销售部因踩到一片香蕉皮跌到,是谁扔的香蕉皮,香蕉皮在地板上有多长时间,以及为什么女顾客在跌到的时候顾客并不多却没有注意到香蕉皮,均不得而知。法院在本案中依据(空间上的)危险领域认定被告百货公司对过错负有证明责任,由此认定被告人百货公司的过错。按危险领域说,在加害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中,如果仍然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证明责任的话,受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真正的救济和保障。危险领域说是把证明的难易和有利于防止损害的发生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和倒置的具体条件也作了明确。有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案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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