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水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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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水质管理办法
1月31日,记者采访获悉,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强化水质监督,全面保障和提高供水质量,根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了《青岛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以及二次供水水质都被纳入了管理范围。

        办法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其二次供水水质负责。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城市供水、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所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消毒剂、净水剂等与制水有关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行政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化验报告。供水单位所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消毒剂、净水剂等与制水有关的材料,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质量及卫生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办法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对水质进行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同步传输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及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每次抽检采样点从全市采样点中随机确定,每个采样点每年抽检不少于两次。出现水质异常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检测项目和频率。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向相关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时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以上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 ,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用户联络员、用户回访等制度,推行供水服务承诺、规范服务等活动,保障公众对供水水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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