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曲的利润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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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利润分配格局
尽管名义上各地物价局确定了西电东送的电价,但发电方处于弱势地位,实际上仍然有很多地方以更低的价格往东边送

迄今为止,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胡晓登都这样认为,“西电东送”的利润分配格局总体上是:“购电方得大头、电力企业得中头、西电输出省区得小头、移民受损”。

胡晓登的观点基于国家权威部门的数据统计。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2005年就曾发过西电东送的测算,按照贵州每年送电400万千瓦、240亿度(千瓦时)计算,收益分配格局是:购电方占64.6%,贵州电力企业占22%,贵州地方政府占13.4%。

以广东省2008年7月起实行的新电价为例,广东省当年的平均销售电价为0.731元/千瓦时,购、销电差价高达0.338元/千瓦时。扣除供电成本是0.0591元/千瓦时,购、销利润仍有0.2789元/千瓦时。

胡晓登据此测算,按贵州省到2005年每年向广东送电400万千瓦、240亿千瓦时的标准计算,广东电力企业每年可从所购“黔电”中直接获利66.94亿元,得了“大头”。

以川电东送为例,目前四川省电力公司与华东电网公司结算电价为0.22222元/千瓦时,其中水电站上网电价为0.165元/千瓦时。川电东送输电价约0.140元/千瓦时(川电东送合同价格),四川的电送到华东的价格约0.36元/千瓦时,比上海、浙江的发电企业平均上网电价0.451和0.459元/千瓦时分别低约0.09和0.1元/千瓦时。

尽管名义上各地物价局确定了西电东送的电价,但实际上仍然有很多地方的电价一直执行不到位,实际上以更低的价格往东边送。

“龙羊峡虽然批的0.26元/千瓦时,但我们现在的电价只有0.187元/千瓦时。”黄河上游水电开发公司一位负责人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如此表示,“国家发改委在核定电价时也要按照当地的水平和工程的造价,以及经济指标来确定电价,青海这样的欠发达地区很难涨上去。”

胡晓登测算,到目前为止,以“西电东送”中广东获总量2700万度电计算,广东电力企业从所购西电中直接获利659.79亿元,西部电力企业总计获利243亿元,而相关西部地方政府所得财政收入共计则只有135亿元。

在当前的西电东送南通道,广东是西电的唯一市场,处于绝对买方垄断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所所长陈秀山认为,发电方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市场条件下,电力的交易价格往往被受电方主导或控制,所以,在电力的区域贸易中,随着电力的跨区域外送,一部分水电租金被受电方获取。

“广东方面的供电公司,是否以低廉的电价将其中一部分水电租金转移给了广东的电力消费用户,这是西电的意义所在。”陈秀山认为,虽然实施西电东送以来,广东省内的电价不断下降,但仍比云贵高很多,也比西电到广东的落地价高得多,输送到广东的西电产生的水电租金是丰富的,相当一部分是变成了广东电网的垄断利润。

贵州方面曾经提出西电与广东省内的上网电价的差价由双方共享,但广东方面并不同意。

流转税收难题

在现行工商、财税体制下,各省区在建设工程中所能得到的综合收益与其在工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可能不成比例

在中国现行分税制的体制下,是以公司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的。“黔电送粤”主要承担者的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该公司的税收无疑只能上缴到广东省。

更有专家认为,在现行工商、财税体制下,各省区在建设工程中所能得到的综合收益与其在工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可能不成比例。

原国家电力公司动力经济研究中心科研管理处处长孙镇西就曾直言,“按照现行工商财税制度,工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及其附加的地方份额将全部归(购电方所在)省所有,为工程付出实物代价的(发电方所在)省不能获得这部分财政收益。”

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一座大型水电站的库区在云南省,但其发电公司注册在广东省,淹没损失全部发生在云南省,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全部上缴广东省,这样就造成了省与省之间的博弈。

因此,孙镇西认为,在项目已建成的情况下,这种不平衡性还将影响项目效益的正常发挥,如黄河上游的龙羊峡和刘家峡梯级电站。所以,需对相关地方税收进行再次分配,借此平衡各地区政府之间总获效益和付出的平衡,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将能提供良好的保证。

贵州省国税局税科所的一位官员也持有同样的观点,“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论在流转税还是在所得税方面,都有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如跨省、区界河电站生产环节的税收,没有全部归电站所在地相关省、区所有。”

之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电力输送产生的过网费应征收增值税。即贵州送往东部省(区)电力,大部分通过南方电网下属输变电机构架设的电网进行输送。

该官员认为,在电力输送过程中,电网公司建立了许多变电、换流设施,负责电力产品的加工,由此发生的成本费用及人工投入,组成过网费的价格。“但由于过网费收入由注册在贵州以外的电网公司收取,并向当地税务部门计算缴纳增值税,使得税收再一次与税源发生背离。”

根据1994年以来的统计,在我国现行税制体制下,全国税收的75%以上来自增值税,约17%来自所得税,两项合计占税收总额的92%以上。增值税和所得税构成了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

陈秀山认为,以西电东送中的水电项目为例,从产权比例上,如贵州当地政府和华电等发电集团各占50%,水电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属国税,增值税率17%,所得税率为33%。当地政府可以提留5%,其余上缴国库。这是国家统一政策,西部并没有得到优惠。

“相比之下,对西部来讲,发展火电对当地经济的贡献更大。第一,火电的增值税因为可以抵扣是留在当地的,第二,火电没有啥移民成本。为使当地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居民的生活从西电的输出中得到实际的改善和促进,可以适当提高水电增值税和所得税对西电输出地当地的返还率。”陈秀山说。

根据陈秀山的解释,发电方获得的水电租金的二次分配的流向问题,如一部分水电租金通过工资、补贴、福利等形式流向电力企业职工,这从电力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可以看出端倪,造成部门间收入分配的不公。

同时,水电租金还有一个更为隐蔽的流向,由于水电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外来投资比重大,相应比例的水电租金会流向区外。简而言之,就是最近几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电监会等多个部委督办的电力职工持股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四川大学水利水电工程学院教授赵文谦也认为,税制改革之后,电力企业上缴增值税,税率为17%,为价外税,增值税不能用于还贷。

“水电是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同时开发,没有上游产品增值税可以抵扣,需要全额缴纳。火力发电由于有煤炭和燃油的增值税作抵扣,实际税负约为11%,因此水电增值税负担明显偏重。”赵文谦认为。

尽管自2009年1月起,增值税又进行了一次改革,但对于水电行业而言,由于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同时开发,因此增值税依然没有上游产品可以抵扣。

对于西部而言,当前的分税制仍然是阻碍地区发展的一大难题,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电监会原副主席邵秉仁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就直言,“必须改变目前的分税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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