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建立海洋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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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海洋保护区?
 环境保护部与浙江省人民政府日前签署《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共同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环境保护部将支持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建设。相比陆地的葱茂山林、郁郁平原,辽阔的海洋拥有无与伦比的魅力。在上万公里的海岸线上,湿地、海鸟、红树林、海藻床等形成了斑斓且层次丰富的自然保护样态。那么,为什么要建立海洋保护区?它有哪些相关知识?本期应知为您解读。


  1 什么是海洋保护区?


  定义: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将海洋保护区定义为"任何通过法律程序或其它有效方式建立的,对其中部分或全部环境进行封闭保护的潮间带或潮下带陆架区域,包括其上覆水体及相关的动植物群落、历史及文化属性"。

  目前,我国海洋管理部门和大多数学者认可的海洋保护区定义是"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分类:海洋保护区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标准是1978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发布的《保护区分类、目标和标准》,将海洋保护区分为以下6个类别:

  1、严格意义的保护区和荒野区;
  2、用于生态系统保护和娱乐的国家公园;

  3、用于自然特征保护的自然纪念地;
  4、通过有效管理加以保护的生境/物种管理区;

  5、用于保护和娱乐的陆地/海洋景观保护区;

  6、用于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的资源管理保护区。


  2 保护区体现哪些作用?


  作为一种建立在海洋环境及其资源保护基础上、充分体现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预防性综合管理工具,海洋保护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生物多样性 海洋保护区使自然群落、营养结构及食物链免受人类活动的过多干扰,使原有生态系统的组成和功能得以恢复和维持,保护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关键生态系统,使受威胁的、珍稀的以及濒危的海洋生物得以生存。

  养护渔业资源 海洋保护区通过在特定范围内禁止/限制捕捞和一切破坏性开发活动,有效消除意外捕获死亡率和环境破坏引起的间接死亡,保护重点物种产卵个体的丰度、密度和生物量,增加目标物种个体的平均大小和年龄,为产卵集群、索饵集群以及洄游集群提供庇护场所,并为脆弱物种的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可能。

  海洋科学研究的基地 海洋保护区通过控制保护区内人类活动作为一种获得环境本底值的实验手段,借助一定的标准规范和指标体系合理地评估复杂变化的影响程度和根本原因,从而制定出更有效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模式。

  海洋教育的平台 海洋保护区能提高全社会的海洋意识和热情。优美的自然风光、丰富的海洋生物和原生态的海洋景观能吸引大批游客前来休闲娱乐,以及进行海洋科普教育活动。


  3 如何规划与选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1990年,国务院首次批准建立了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自然保护区、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海南大洲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海南省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浙江省南麂列岛海岸自然保护区5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截至目前,全国已建有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200余处,保护面积超过330万公顷。


  4 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方式?


  占地球表面积71%的海洋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领域,可以采取保护、科研教育以及生产等相结合的方式。1995年,我国有关部门制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贯彻养护为主、适度开发、持续发展的方针,把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核心区


  核心区是保护区内未经或少经人为干扰的自然生态系统,或是虽然经过破坏,但有希望逐步恢复成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在核心区内,除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调查观测和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其他一切可能对保护区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活动。


  ◆缓冲区


  缓冲区是指核心区外围一定面积的区域,只准从事科学研究探测活动。在保护对象不遭人为破坏和污染前提下,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限定期间和范围内适当进行渔业生产、旅游观光、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


  ◆试验区


  试验区是缓冲区外围的区域,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该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可有计划地进行适当开发活动。


  3 如何规划与选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1990年,国务院首次批准建立了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自然保护区、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海南大洲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海南省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浙江省南麂列岛海岸自然保护区5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截至目前,全国已建有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200余处,保护面积超过330万公顷。


  4 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方式?


  占地球表面积71%的海洋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领域,可以采取保护、科研教育以及生产等相结合的方式。1995年,我国有关部门制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贯彻养护为主、适度开发、持续发展的方针,把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核心区


  核心区是保护区内未经或少经人为干扰的自然生态系统,或是虽然经过破坏,但有希望逐步恢复成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在核心区内,除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调查观测和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其他一切可能对保护区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活动。


  ◆缓冲区


  缓冲区是指核心区外围一定面积的区域,只准从事科学研究探测活动。在保护对象不遭人为破坏和污染前提下,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限定期间和范围内适当进行渔业生产、旅游观光、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


  ◆试验区


  试验区是缓冲区外围的区域,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该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可有计划地进行适当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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