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关于落实空气重污染日污染物减排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相关企业:

  为减轻雾霾天气对空气的污染,按照《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相关污染企业要落实减排措施,我市重污染行业钢铁、水泥、焦化、电力等相关企业在我市出现空气污染日时,要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减轻空气污染企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制定可操作的限产、停产措施,明确到具体生产设施或生产线(如2#烧结机)。

  二、根据企业位置分布,采取不同限产、停产减排要求

  (一)位于京沈高速-唐津高速-西外环闭合圈内的企业,执行以下限产、停产减排要求:

  1、钢铁企业:针对钢铁企业排污特点,主要采取烧结机限产、停产减排要求。

  企业有1台烧结机的,烧结矿要减产50%,有2台烧结机的要停产1台,另一台减产20%,有3太以上的要至少停产2台,其他烧结机要减产30%。

  2、水泥企业:水泥粉磨站要全部停止生产。

  3、电力企业:降低30%生产负荷。

  4、焦化企业:将结焦时间延长至72小时

  (一)位于京沈高速-唐津高速-西外环闭合圈外的企业,执行以下限产、停产减排要求:

  1、钢铁企业:针对钢铁企业排污特点,主要采取烧结机限产、停产减排要求。每个企业至少停1台烧结机,其他烧结机要减产30%。

  2、水泥企业:水泥粉磨站要停止一般生产线生产,水泥旋窑要减产30%。

  3、电力企业:降低20%生产负荷。

  4、焦化企业:将结焦时间延长至72小时

  三、对辖内相关企业制定的减排措施审查把关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后于2013年7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