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取文:哈尔滨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经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纪取文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条例》的修定施行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前身是《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分别于1996年制定、2002年修定施行。《条例》颁布施行后,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跨越式发展,特别是在提高节水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缓解用水供需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加剧,强化依法治水、依法节水已经迫在眉睫。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水资源管理内容、行政处罚额度进行了规范调整。特别是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全面实行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从而把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工作摆上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这就要求施行的《条例》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极强的前瞻性和实效性。从《条例》修定结果上看,其涵盖了水资源管理主要工作内容,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政处罚更加严格有效,成为了我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制保障。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修订施行的《条例》主要包括用水管理、取水管理、再生水及雨水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具体是:建设项目竣工后,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建设单位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未执行用水计划且拒不改正,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或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核算实际用水量,按照应缴纳水费或资源费的五倍或十倍处以罚款;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且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处以建设单位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临时用水未办理临时用水指标且拒不改正的,处以建设单位应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经营场所未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设备,节约用水设施、设备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且拒不改正的,处以经营者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动自建设施用水计量设施铅封取水、超越用水计量设施设旁通管的,补交水资源费或者水费,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造成跑、冒、滴、漏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以罚款;

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管直接冲洗汽车、砂石、路面等浪费用水的,按照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以罚款;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交水资源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实施疏干降水工程的,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水资源费,并按照每眼疏干降水井处以建设单位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补办手续的,扣押或者回填其取水设施; 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报废水井和建设工程疏干降水井未按照规定回填的,由水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回填,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照每眼井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凿(修)井施工证》擅自施工的,暂扣施工机具,并处以施工单位每眼井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问:当前城区宣传贯彻《条例》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条例》修定施行后,城区将从三个方面加大贯彻实施力度。其一,面向全社会宣传《条例》。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采取发放宣传材料,设立宣传点等方式扩大宣传辐射面,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其次,开展长期性水资源集中整治活动。水资源管理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和供水企业密切配合,以打击各类窃水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切实掀起全市行动、全民参与的打击窃水新高潮。最后,多层面增强节水执法的能动作用。一是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启动工程。科学制定城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覆盖高效的科学用水管理体系。二是积极拓展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对城区年用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全面推行计划定额用水管理。三是强化政风建设和节水执法服务。围绕“北跃、南拓、中兴、强县”战略,开辟项目建设取水审批“绿色通道”。采取现场办公、上门技术咨询、换位管理指导和重点项目跟踪等措施,切实提高节水行政执法服务民生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