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社区服务设施水热气价格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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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区服务设施水热气价格政策明确
青岛市物价局、市政公用局与民政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市内三区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用水、热、气价格有关问题做了明确。新的政策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城市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使用的城市供水、集中供热、管道燃气价格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经营性使用的城市供水、集中供热、管道燃气价格按照非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城市社区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区(市)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具体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实,并做好动态管理。

    按照通知精神,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用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应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应尽快进行表计改造,过渡期内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集中供热按照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总体要求,做好热计量安装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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