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强拆行动的取消所带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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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强拆行动的取消所带来的启示
 【案件回顾】

  6月中旬,江苏省射阳县水利局、特庸镇政府计划共同组织县水政监察及公安、村建、国土、联防、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开展一次强拆涉水违建执法行动,但是由于当事人抢在行动前一天自行拆除而取消。

  今年年初,特庸镇徐某通过公开竞标,获得集镇陈李公路线与十中沟交界处的一块商业住宅基地,徐某为能最大限度地拓展建筑物空间,动起了占用宅基后面十中沟青坎及河道的念头。4月上旬,徐某请来工人,扎筋笼,忙浇筑,沿河打下15根钢筋水泥桩。其间,得到消息的特庸水利站工作人员曾多次登门劝阻,但徐某不为所动,坚持施工。县水政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员前往调查,向其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清除河道内的障碍物,徐某也已表示会停工清除。

  事隔一个多月,徐某又抱有“一旦建起、再拆就难”的侥幸心理,再次组织施工。他不但将河道内桩柱增加到21根,而且在桩柱上面还浇筑长51.2米、宽0.23米的圈梁,引起周边居民议论纷纷。面对这一状况,县水政监察大队与特庸镇等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再次登门,告知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规定,劝其自行拆除。但徐某坚持认为其桩柱不会影响河道行洪,不会影响集镇整体规划。县水利局按照程序接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徐某若不自行拆除,不但要承担强行拆除产生的一切费用,而且还要接受最低2万元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县水利局、特庸镇政府组成了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制定出强拆预案。在法律的威慑下,就在强拆行动的前一天,徐某无条件找来机械用具,扒掉圈梁,拔掉桩柱,使河道恢复了原状。

  【案件启示】

  徐某涉水工程强拆行动取消至少给我们留下了三点启示:

  必须深化法制宣传。在与徐某交谈中得知,他不知道水法、防洪法早已明确规定,河道上严禁擅自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否则他也不会花这笔冤枉钱。这说明我们的水法律法规还不够普及,许多人即使知道相关法律名称,但却不了解具体法律条款,做起事来仍然是想当然。因此,我们应继续加大法律条款的宣传力度,让大家真正知法懂法。

  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在这起案件中,射阳县水政监察大队严格按照“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要求和程序处理,环环相扣,使得当事人最后能在强有力的法律威慑下将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使强拆行动得以取消,节约了行政成本。

  必须联合各方力量。这起涉水案件一开始,县水利局就主动与特庸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沟通信息,赢得支持,形成合力,使难题最终得以化解,既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又教育影响了周边群众,更重要的是促进了平安法治建设,保障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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