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强化减排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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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强化减排问责
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完成情况首次被纳入对县(区)党委政府的主要考核指标体系。此外,保山市还建立了对各县(区)和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与行政问责制度。
  从今年10月起,保山市建立了污染减排考核奖励与问责制度,规定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区)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并加大市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重点减排企业“以奖代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减排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的县(区)实施“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企业实施“企业限批”,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期间,一律暂停所有工业类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审批及信贷。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企业享受的税费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两年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的,一律依法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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