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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2010年版二部与2005年版二部对比修改)

    例(除特别注明:为删除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修(增)订文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中国药典》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实施,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及其增补本组成,内容包括凡例、正文和附录。除特别注明班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二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共同构成。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附录对药典以外的其他中药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解释和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正确进行质量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四、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品种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药典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并符合规定的品种。

附录中收载的指导原则,是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 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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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URPOSE人生 (2010-6-01 16:38:39)

    附录

    十、附录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验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药物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及编排

    一、十一、正文品种收载的药品中文药品名称系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中文药品名称均为法定名称,英文名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INN)

    有机药物化学名称应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名,母体的选定与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IUPAC)的命名系统一致。

    二、十二、药品化学结构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推荐的“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书写。

    三、十三、正文品种按中文药品名称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丨ノ丶フ的顺序排列;单方制剂排在其原料药后面;药用辅料集中编排;附录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的中文索引、英文名和中文名对照索引排列。

    四、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的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与英文名)(2)有机药物的结构式;(3)分子式与分子量;(4)来源或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5)含量或效价规定;(6)处方;(7)制法;(8)性状;(9)鉴别;(10)检查;(11)含量或效价测定;(12)类别;(13)规格;(14)贮藏;(15)制剂等。


  • PURPOSE人生 (2010-6-01 16:38:55)

    项目与要求

    十四、制法项下主要记载药品的重要工艺要求和质量管理要求。

    (1)所有药品的生产工艺应经验证,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过程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来源于动植物组织提取的药品,其所用动物种属要明确,所用脏器均应来自经检疫的健康动物,涉及牛源的应取自无牛海绵状脑病地区的健康牛群;来源于人尿提取的药品,均应取自健康人群。上述药品均应有明确的病毒灭活工艺要求以及质量管理要求。

    (3)直接用于生产的菌种、毒种、来自人和动物的细胞、DNA重组工程菌及工程细胞,来源途径应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管理规范。

    五、十五、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1) 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感官的描述。

    (2) 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表示:

    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1g (ml) 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无目视可见的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3) 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六、十六、鉴别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仅反映该药品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性质的特征,不完全代表对该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证。

    七、十七、检查项下包括反映药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和限度、均一性与纯度等制备工艺要求等内容,对于规定中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系指该药品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如残留溶剂、有关物质等),改变生产工艺时需另考虑增修订有关项目。

    对于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应在后续的生产环境予以有效去除,除正文已明确列有“残留溶剂”检查的品种必须依法进行该项检查外,其他未在“残留溶剂”项下明确列出的有机溶剂与未在正文中列有此项检查的各品种,如生产过程中引入或产品中残留有机溶剂,均应按附录“残留溶剂测定法”检查并应符合相应溶剂的限度规定。
  • popshengu (2010-6-01 16:50:22)

    感谢楼主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