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非法偷排废水被告以“环境污染罪”获刑

 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株洲非法偷排强酸案日前在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车主李洪浪被认定为主犯,获刑1年,处罚金4万元﹔两名运输人员为从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据悉,此案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首例以“环境污染罪”定罪的案例。
据介绍,今年5月6日中午,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汇亚服装大厦后停车场,当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例行巡查时发现1辆可疑罐体车,两名男子拉着管子对着一处下水道直排液体。经检测,该液体含强酸和重金属物质,属危险废液,由城市下水管道排入湘江,如未处理,将危害到株洲市民的饮水安全。
法院审理查明,废水处理合同人、株洲佳旺化工贸易公司法人代表刘锡彪于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与位于长沙的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每吨60元的价格承包该公司的废水回收业务。
刘锡彪再以每吨40元价格,将废水运给株洲市一家环保公司处理,同时将该废水运输业务,以大车1100元、小车1000元的价格转包给李洪浪。
在运输过程中,李洪浪于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私自将20车、450吨左右废水排入石峰区汇亚停车场后的一个城市下水道。他还指使司机贺德意和押运员姜建兵前后3次将3车、计44吨左右废水排入同一下水道。
经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李洪浪等人偷排的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进入霞湾污水处理厂处理区,给该厂所造成的损害近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洪浪、姜建兵、贺德意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李洪浪、姜建兵、贺德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