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黑名单”变成“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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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黑名单”变成“催化剂”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会议提出,要搭建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1月12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假冒伪劣、掺假造假、缺斤少两、降低生产标准等质量失信行为屡屡出现,既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也损害企业形象,甚至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构筑质量信用体系已变得迫在眉睫。 基于此,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郑重提出,要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不由让消费者眼前一亮。这不仅能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也能促使各类企业严格守法、诚实守信。

  然而,尽管这项政策很及时,也符合民意,但事实上,公众对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并不陌生。早在2009年10月实施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中即明确提出,要建立企业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可3年多过去了,由于没有配套机制作保障,这项制度沦为了一纸空文。

  经济学规律显示,只有失信成本远大于失信收益时,失信行为才会真正降低。所以,国家即将构建的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必须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一方面,要让消费者成为监督的主角。食品安全领域头绪繁多,仅靠质检部门会力不从心,必须形成公众与官方互动、相互配合的监督模式。

  其次,要做到公开透明。由于大部分企业是当地纳税大户,基于地方利益的考量,职能部门在公布“黑名单”时很可能会人为过滤。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性通报制度,何时公布、何地公开,起码要由省一级部门统一操作与实施。

  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法律惩罚机制。法律惩罚由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所决定,若执行到位,这项惩罚机制理应最为奏效。

  近年来,无论是食品、药品等企业,还是与公众日常生活消费相关的企业,因行业自律的缺失、诚信意识的淡薄,质量信用问题一再挑战消费者心理底线,公众的消费信心屡受致命性打击和重创。

  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对失信企业的处罚软弱。唯有法律惩罚机制的完善与到位,才能让质量失信“黑名单”成为扭转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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